經銷商業務守則
(2026版)
總 則
一、 目的
為健全業務管理制度體系,構建“規范經營、和諧發展”的市場秩序,營造健康、有序的經營環境,促進市場規范管理、教育、監督,以規則守護無限極,特制定本《業務守則》。
二、 適用范圍
本《業務守則》適用于與無限極(中國)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“公司”)簽訂《經銷商協議》或《門店協議》(以下統稱“業務協議”),與公司建立合作關系的經營主體及其負責人或法定代表人。
三、 效力范圍
(一) 本《業務守則》是業務協議的重要組成部分,是全體經銷商及門店必須遵守的基本行為準則。違反本《業務守則》即屬于違反業務協議約定,應承擔相應違約責任。
(二) 本《業務守則》以各項“守則”為核心制度框架,并以公司發布的相關“規定”、“規范”、“實施細則”及“附件”等為補充。
(三) 本《業務守則》在施行過程中,公司根據國家法律法規、監管要求及市場發展需要所作出的解釋、補充或修訂內容,一經通過官方渠道正式發布,即視為本《業務守則》的組成部分,具有同等效力。
(四) 公司各業務管理部門為市場規范管理所制定的相關規定、規范,均為本《業務守則》的有效補充,在其適用范圍內具有同等約束力。
四、 生效與解釋
(一) 《業務守則》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,本次修訂版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。凡公司原有規定與本《業務守則》內容相抵觸的,以本《業務守則》為準。
(二) 本《業務守則》通過公司官方渠道公布后,即視為已有效送達全體經銷商及門店。如有異議,應在公布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向公司提出;逾期未提出異議的,視為已充分知悉、理解并完全同意全部內容。
(三) 申請成為經銷商或門店前,申請人應認真閱讀本《業務守則》,在充分理解、自愿接受的基礎上簽署業務協議并完成資格申請流程。
(四) 本《業務守則》解釋權及修訂權在法律范圍內歸屬無限極(中國)有限公司。
資格管理
一、 定義
本《業務守則》所稱的經銷商資格及門店資格,是與公司簽訂業務協議,享有相應權益,并開展公司產品及其他指定產品經營或推廣的資質。
公司對經銷商及門店資格進行編號管理。
二、 資格申請
(一) 申請條件
1. 具備真實、合法、有效的證照;
2. 營業執照、食品經營許可證等經營資質的經營范圍與開展的經營活動相適應;
3. 有固定經營場所;
4. 負責人/法定代表人、雇員等不是公司的行政員工、有刑事犯罪記錄人員、邪教或非法組織成員或按照法律規定不得從事商業活動的人員;
5. 公司規定的其他條件(公司有權根據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的要求及市場情況的變化等,設定其他申請條件)。
(二) 申請注意事項
1. 達到公司規定的經銷商及門店資格申請條件的,方可向公司申請;
2. 申請時應按公司要求提供相關資料;
3. 公司受理申請后,將就提交的信息資料進行形式審查,必要時有權要求申請人補充提供其他證明材料;
4. 申請經銷商資格、門店資格應與公司簽訂《經銷商協議》、《門店協議》,協議由負責人/法定代表人本人進行簽署;
5. 公司實行資格唯一原則,任何人不得重復申請或同時持有多個資格;
6. 公司有權決定是否接受經銷商及門店資格的申請。
三、 資格終止
(一) 公司有權決定是否與經銷商/門店續約。
(二) 經銷商/門店資格的有效期與業務協議掛鉤,業務協議解除、終止的,經銷商/門店資格同時終止,具體包括以下情形:
1. 經銷商/門店單方提出解除協議,自愿終止經銷商/門店資格。自愿終止成為普通消費者的,12個月后方可重新申請。
2. 公司決定不再續約的,經銷商/門店資格自動終止。自動終止成為普通消費者后可隨時重新申請。
3. 以下情形,公司可單方解除業務協議,經銷商/門店資格同時終止:
(1) 提供虛假資料、隱瞞真實信息獲得經銷商或門店資格;
(2) 利用他人的身份證明、營業資質證明以及銀行賬戶,獲得經銷商或門店資格;
(3) 擅自將全部或部分權利義務以轉讓、分割等形式轉移給第三方;
(4) 未經公司同意,擅自變更負責人/法定代表人、經營場所;
(5) 有刑事犯罪記錄,影響業務協議履行;
(6) 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、業務協議、業務守則或公司相關管理制度的情形。
因以上情形被公司終止違規資格的,12個月后方可重新申請;情節嚴重的,公司有權采取更長期限或永久限制。
四、 資格轉讓
經銷商及其負責人或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無法繼續履行業務協議,且存在符合條件的受讓人選的,可向公司提出書面申請轉讓協議主體;經公司審核通過后,按程序辦理轉讓手續。
行為準則
一、 基本原則
(一)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公司各項管理制度。
(二) 遵循社會道德和公序良俗。
(三) 維護公司形象、市場秩序及他人合法權益。
(四) 務實誠信,規范經營,對自身及雇員的行為負責。
二、 行為規范
(一) 通用行為規范
1. 嚴格遵守公司制度,認真履行業務協議;
2. 本人及所經辦人員的資格申請須真實、合規;
3. 向公司提供的資料、信息、票據應真實、完整、有效;
4. 統一按公司產品標價或統一的優惠政策進行推銷,不得低于產品進價實施或參與降價推銷行為;
5. 落實產品流向管理,不得向存在轉售或不當競爭行為的第三方銷售或提供公司產品;
6. 秉持公平競爭原則,禁止以商業詆毀等不正當競爭手段損害他人或公司利益。
7. 如實介紹公司、產品及健康理念,不夸大,不誤導,杜絕虛假承諾;
8. 不得推廣與公司存在利益沖突的業務/產品或利用公司資源推廣非公司業務/產品;
9. 正確使用公司標識、資料與知識產權,未經授權不得擅自使用;
10. 尊重消費者知情權和選擇權,提供專業咨詢與服務,及時響應合理需求;
11. 保護消費者個人信息,不得泄露或用于非業務用途;
12. 業務活動須合法合規,不摻雜宗教、迷信等不當內容,個人信仰須與業務活動嚴格區分;
13. 積極配合公司的違規調查,如實陳述事實并提供所需資料;不得拒絕回應、隱瞞事實或提供虛假信息;
14. 不得干擾公司正常經營秩序,不得泄露公司經營信息與商業秘密;
15. 業務經理及以上職級人員應以更高標準自律,以身作則,自覺履行規范經營管理責任。
(二) 門店專項規范
1. 落實產品流向登記與備案要求,確保信息真實可追溯;
2. 保持門店形象合規、產品陳列規范;
3. 配合公司監督檢查,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;
4. 加強經營場所內人員行為管理,及時制止違規或不當行為。
違規處分規定
一、 處理原則
(一) 公平、公正。
(二) 對于違規行為,公司結合情節輕重、影響大小及過往違規記錄等,在等級范圍內給予相應處分。
(三) 對任何有意規避公司管理規定的行為,公司有權認定其是否構成違規。
(四) 經銷商或門店負責人/法定代表人的家庭成員、雇員及其他參與經營的人員若發生違規行為,由該負責人/法定代表人承擔違規責任。
二、 違規投訴與處理
(一) 對經銷商及門店違規行為的投訴或舉報,須在投訴時效期內(違規行為發生次月起的12個月)實名提交,并附相應證據;未滿足前述條件的,公司不予受理。
(二) 公司對經銷商及門店的任何違規行為均保留追究處理權,不受投訴時效限制。
(三) 在違規行為被調查及處分執行期間,公司有權采取暫扣服務報酬和訂貨折讓、暫停門店訂貨,以及限制參與表彰、獲獎、內媒報道、資格評選、公司活動、業務辦理、系統登錄等臨時性措施。
(四) 如公司在違規行為調查期間已采取臨時性措施,調查結束后的正式處分決定可自該措施最早實施的月份起追溯執行。
(五) 如公司在調查后決定解除臨時性措施的,按通知日期起解除臨時性措施,已經執行的臨時性措施不會溯往撤銷。
(六) 對已受理的投訴,公司原則上在3個月內完成調查,并作出處理決定。如有必要,公司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延長1-3個月。
(七) 為預防違規行為的發生,公司可對當事人實施告誡面談。
三、 違規處分
(一) 處分等級及附加處分
1. 處分等級:
第一級 警告。
第二級 扣罰一個月服務報酬的50%。
第三級 扣罰二個月服務報酬的各50%。
第四級 扣罰三個月服務報酬的各50%。
第五級 扣罰四個月服務報酬的各50%。
第六級 扣罰五個月服務報酬的各50%。
第七級 扣罰六個月服務報酬的各50%。
第八級 解除協議,成為優惠消費者。
第九級 解除協議,成為普通消費者。
2. 附加處分(注:視情況決定是否執行,可多項并行):
第一項 通報。
第二項 限制銷售。
第三項 扣罰海外培訓積分。
第四項 取消海外培訓活動資格。
第五項 扣罰定額報酬。
第六項 扣罰訂貨折讓。
第七項 暫停門店訂貨。
第八項 解除門店協議。
(二) 違規產生的主要影響
1. 自處分決定生效次月起,違規者將在獲得表彰、獲獎、內媒報道、資格評選等方面受到相應限制(注:影響隨處分等級的提升而遞增)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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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 自處分決定生效當月起,依處分等級限制違規者參加公司組織的培訓、會議及相關活動:
3. 對于經營數據異常的經銷商或門店,公司有權不予確認其負責人/法定代表人所達成的職級,并取消相關待遇及權益(如領取獎勵、出席活動、獲取周轉金等)。
4. 申請辦理資格轉讓、夫妻聯名等業務時如涉嫌違規,須自前一資格終止滿24個月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請。
5. 公司有權追究業務經理及以上職級人員的規范經營管理責任。
(三) 違規行為及適用處分等級
(四) 其他處理措施
1. 違規情節嚴重的,包括同時存在多項違規行為、24個月內重復實施同一違規行為、引起政府部門/媒體介入或造成其他不良影響和損害后果,公司將予以從重或加重處分。
2. 投訴時效期內的重復申請資格行為經查實后,違規資格所形成的市場將調整到原資格處。
3. 因違規處分成為優惠消費者的當事人,如在處分生效后的12個月內被發現存在其他未處分的違規或再次發生違規行為的,公司有權終止該優惠消費者資格。
4. 違規行為造成公司經濟損失的,公司有權在核定金額后從其服務報酬中直接扣除。
5. 違規行為造成他人損失的,公司代為向他人賠償后,有權向違規人員追償或從其服務報酬中直接扣除。
6. 公司有權采取必要的措施確保違規處理的有效執行,并可視情況對規避違規處分執行的經銷商或門店追加處分。
7. 基于違規處理需要,若通過系統登記的手機/電話無法取得聯系,公司可通過官方平臺發布公告進行通知,公告期滿即視為送達。
8. 本《業務守則》未明確規定的違規情形,由公司根據基本原則及實際情況作出處理。
四、 申訴
(一) 當事人如對違規處理決定有異議,可自接到處理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公司提出申訴。申訴須提交書面、署名的申訴材料,并附能夠支持申訴請求的新證據,否則公司有權不予受理。
(二) 公司受理申訴期間,原處理決定繼續生效并執行。
(三) 對已受理的申訴,公司原則上在3個月內完成調查,并作出申訴處理決定。
(四) 公司作出申訴處理決定后,不再受理基于同一事項的重復申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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